| 2007 东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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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7-24 05:02 文章来源:东昌区政府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为改善我区投资环境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推进建设经济强区进程,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,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:
【第一条】 经我区招商引资的生产型或科技型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;经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(房地产一事一定);从开始投产经营年度起,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50%,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,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【第二条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科技含量高,产品附加值大,市场前景好,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或科技型企业,根据投资规模和土地使用用途,土地租金经区政府批准后,从用地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,企业缴纳的土地租金区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。
【第三条】 大中型企业(集团)的总部或核算地、销售公司迁移到我区,其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,自注册登记时起,区财政在前三年内将总部或核算地、销售公司在我区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,后三年减半返还。
【第四条】 对投资2亿元以上(含2亿元)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投资1亿元以上(含1亿元)大型市场建设企业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、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,在用地、税收和收费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更为宽松的政策;对投资者优先评选为劳动模范,推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;为引资者办理1人终身养老保险;解决子女到重点学校入学(免收择校费);安排合乎条件的1人到区全额事业单位工作。
【第五条】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生产型或科技型企业的引资者,自企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%给予奖励;对引进域外生产型或科技型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引资者,自企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.5%给予奖励;对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型企业的引资者,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一个会计年度上缴税金总额的10%给予奖励;对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引资者,按上缴税金总额的5%给予奖励;对引进战略投资者(指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、国内100强企业),享受特殊贡献奖。
【第六条】 主动热情为投资企业服务。凡是来我区投资兴建的企业,区政府采取“一站式”服务,并负责确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,手续齐全,在五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结有关手续,并协调帮助企业解决问题。
【第七条】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型或科技型建设项目,在审批过程中所涉及到区属各部门收费的,一律按现行标准下限收取。
【第八条】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同时《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东昌区鼓励招商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〉的通知》(通昌政发[2006]4号)文件废止,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兑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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